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6
【发布文号】:闽工商综[2015]8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生效日期】:2015-04-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工商综[2015]87号  2015年4月24日

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福建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工商局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是省政府确定的福建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创新和试验项目,是福建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企业信用监管,强化部门协同,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际需要。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和省工商局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全面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工商部门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机制,按照“一网归集”的要求,实现监管部门间的企业信用信息外联互通共享。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工商部门内部企业档案数据库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抽查监管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执法办案信息、消费投诉处理信息、商品质量抽查信息等监管执法信息内联运用一体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福建省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归集的原则,将自贸区内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工商、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统一归集到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同一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建成区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开展企业信用分类工作。按照公开公正、简便易行的要求,立足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兼顾其他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制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试行》(附后),对区内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四档,即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以此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不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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