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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一些地区相继提出如何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两项税收优惠问题。这两项税收优惠,即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30%,对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50%。 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有助于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税企双方都希望尽快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鉴于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认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往往难以独立确认,为避免征纳争议、防范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需要煤炭行业部门予以相应的支持和协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能源局在对煤炭企业联合调研和广泛征求各产煤地区税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了六点明确: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而不是实行减税审批制度。并在《公告》中重申这两项减税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