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6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4-10-1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16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  2015年4月15日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

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

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

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规定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税前扣除限额。但对差旅费实行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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