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31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浏览:235
【发布文号】:汇发[1999]27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8-31
【生效日期】:1999-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12-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60号 20091218)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1218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279号 1999年8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鼓励境内机构出口及时收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或入账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二、对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经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不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即可为境内机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

三、汇传(1997)9号《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和汇发(1998)40号《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暂停执行。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6月22日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1997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条款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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