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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8日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清算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也因此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2010年2月修订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6号)对稽查局介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件设置了条件,但实际执行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局的工作衔接问题,尤其是稽查局介入时,在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清算审核的情况下,难以合理、准确界定纳税人的清算责任。因此,需要区分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职责与稽查局的检查职责。 (三)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等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等做出规范。为此,通过修订相关条款,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优化清算申报和清算审核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春风行动要求。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厦地税发[2010]16号文执行4年以来,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如拆迁安置规定,与我局2010年修订的厦地税发[2010]16号文的规定明显不符。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许多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清算分期、装修费用、利息支出、公共配套费用的确定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明确。 二、对外征求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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