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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 2013年1月2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规定,现将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变更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更行为 (一)税源监控登记的范围 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变更企业应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 (三)税源监控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变更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的相关决议)复印件。 2、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或者资本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增资或减资行为报送)。 若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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