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5
【生效日期】:2015-04-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5日

一、为什么要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我区已成为全国重要的桑茧主产区,为支持以购进干茧、鲜茧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缫丝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缫丝加工企业)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缫丝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三、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次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是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四、缫丝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缫丝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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