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生效日期】:2015-03-24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2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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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将于今年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明细申报。按照新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其每一处房产、每一宗土地的税源信息,并以此计算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原规定可按半年、年申报的纳税期限均在所属期限的中期,若纳税人在申报后至所属期结束前房产、土地发生新增、转让、毁损、用途(自用或出租)改变等情形,纳税人无法预见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将造成税源信息不准确,税款申报不实;如果税源减少,纳税人将申请退税,不仅给纳税人增添麻烦,办税窗口的压力也会加大。因此,有必要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依《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4]2号),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具体为: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季)缴纳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1-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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