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0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6
【发布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2
【生效日期】:201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3号  2014年12月2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决定在全省所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自产或购进鲜叶和嫩芽(茶青)生产销售毛茶和精制茶,以及购进毛茶生产销售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

毛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绿毛茶、红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各种毛茶。

精制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再经其他工序制成的茶,或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

紧压茶、袋泡茶、砖茶、花茶以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属精制茶。BDO CHINA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