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4
【发布文号】:藏政发[2014]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1
【生效日期】:2015-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14]51号  2014年5月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第五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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