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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14]51号 2014年5月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第五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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