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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1号 2015年3月11日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其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方法计算: (一)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12个月(4个季度) 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4个季度) 2、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二)定期定额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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