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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拟制发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规范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省海洋与渔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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