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15-03-0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2
【生效日期】:2015-03-02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4-0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日

一、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答: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二、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1、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的企业。

2、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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