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7
【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14]2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生效日期】:2015-02-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14]219号  2015年2月4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6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由我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现将《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一、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

(一)认定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二)变更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申报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收单岗进行申报: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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