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5]14号 201年1月29日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 (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 (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 (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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