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4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5
【生效日期】:2014-11-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  2014年11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整改工作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21日第6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3年1月31日制发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第2号公告)第十八条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第十八条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转让人追缴税款。”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所得,不包括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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