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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号 2015年1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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