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5
【发布文号】:浙财会[201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生效日期】:2015-01-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会[2015]2号  2015年1月14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5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5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全省各地选用。

2015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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