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03
发布日期:2001-11-02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9
【发布文号】:财会[2001]54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1]54号  2001-1102

七、关于中期会计报表附注

(一)为什么需要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表内项目是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和分类、汇总等程序而编制出来的,因此会计报表项目本身反映的是总括信息。这些项目的编制基础是什么,采用的是什么会计政策,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异常变动,项目金额背后究竟发生勒哪些重大交易或者事项等,这些信息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会计报表表内项目,并作出相关决策,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它们在表内却无法揭示,所以必须依赖于会计报表附注,通过会计报表附注的说明来补充会计报表表内披露本身的不足,进而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掩盖或者遗漏一些重要信息。因此,会计报表附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中期财务报告也不例外。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不仅有助于对各中期会计报表表内项目作出具体说明,而且还有助于补充披露对于理解企业中期没财务状况、中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其他相关信息,从而使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完整,更具决策有用性。所以,本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

(二)企业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既然企业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编制中披露会计报表附注,那么,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是否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相一致?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如果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有其特殊之处,那么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而言,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而言,有其特殊之处。比如它的编报时间离上年度财务报告比较近(尤其是哪些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编制的第1季度财务报告等),它所涵盖的会计期间要比会计年度短,编报的时间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少,更加强调编报的及时性等。这些有如会计期间的缩短所产生的问题是中期财务报告所特有的,从而对中期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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