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8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1-05
【生效日期】:2015-01-05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9-0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5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