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2
【发布文号】:渝财税[2014]24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9
【生效日期】:2014-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财税[2014]247号  2014年12月29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

为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房地产项目当前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确保税款的均衡入库,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的基础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查询市国土房管部门官方网站商品房预售审批结果公示信息、提请当地国土房管部门直接传递相关信息等方式,及时掌握当期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的总体情况;通过后续采集房地产企业预售方案(企业报房管部门备案资料)以及网签合同信息,掌握各预售项目明细情况,结合规划审批等相关资料,分项目建立预售管理档案。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的申报管理

房地产项目预售申报应分房产类型提供销售收入、面积等明细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申报资料与日常管理资料的比对核查,避免混淆销售房产类型以及销售收入所属时间。对于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严格加收滞纳金;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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