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年第9号—关于财务报表列报中的其他综合收益
发布日期:2015-01-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04
【发布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5
【生效日期】:2015-01-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9号  2015年1月15日

2014年1月,财政部以财会[2014]7号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中,其他综合收益是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亮点。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更好地把握准则,顺利实施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关键点做如下梳理和提示:

一、其他综合收益涵盖的主要内容

其他综合收益,按照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重分类进损益两类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当需要重新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计量时,即相关精算等假设条件发生改变,并且其重新计量更为符合实际时,则需要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重新计量。重新计量导致的净负债或净资产发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计量期间也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按照权益法核算,即投资单位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变动而随之变动,相应增减损益或净资产。对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投资单位也需按持股比例增减相应的其他综合收益金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权益性交易形成的权益变动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形成的权益变动主要有:所有者投入或减少资本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向所有者分配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以及所有者的其他各种资本性投入。

所有者的其他各种资本性投入如:

(1)所有者捐赠及债务豁免。捐赠或债务豁免本身是一种无偿援助行为,因此,接受捐赠或债务豁免的企业理应将其视为利得且计人当期损益。但是,如果捐赠方或豁免方本身是企业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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