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15]10号 2015年1月9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做市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市商指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考虑到市场及相关机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做市商指引》中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 第二项、第十五条 第五项)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所受理做市申请材料的时间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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