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7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8
【生效日期】:2015-01-0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2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0108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蔗糖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核定扣除的方法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砂糖一律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了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抵扣,在征求海南省糖业协会和部分试点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同时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利用同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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