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因在信息公开方面上存在瑕疵,省局在2014年11月25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中将其废除。为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在修正错误的基础上,结合2014年10月9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589号),重新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依据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的要求,在2010年调整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类型,以及成片开发销售土地行为,在2%~5%范围内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 (一)保持房产项目类型划分方式不变 2013年调整预征率时,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项目和非住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此次调整在内容上仍延续3号公告的内容,保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三种类型的房产,将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设置为相同的预征率。一是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二是与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划分房产类型的方式保持一致,便于执行。 (二)适当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海口、三亚、陵水因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优势的原因,其房产售价要高于其他地区。所以将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5%;将其他市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4%。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