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5
【生效日期】:2015-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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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一、为什么要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已成为我市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调整资源税政策,加强税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在强化制度管理上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此次资源税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策导向原则。通过税收制度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资源节约,促使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发展。二是合理负担原则。在提高企业使用资源成本的同时,考虑企业的承受力。三是区域协调原则。考虑我市实际,同时兼顾政策的区域协调,适当参考部分省市特别是周边地区资源政策,制定我市税额标准。

四、纳税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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