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41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6
【生效日期】:2014-12-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1号  2014年12月16日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期货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品期货ETF是指以持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使用商品期货合约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商品期货ETF,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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