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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14]120号 2014年12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