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财会[2003]10号 200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