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0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14
【发布文号】:农经发[2014]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4-11-20
【生效日期】:2014-11-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农业部、档案局  农经发[2014]12号  2014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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