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2014]35号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7
【发布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14]3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1
【生效日期】:2014-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9-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公告[2014]35号  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企业管理处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一般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换领的时间和手续将由北京海关关企E线通平台统一发布相关通知。

二、企业经自我评估符合《信用办法》的要求,可以向企业注册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满足《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82号),并通过海关实地认证的,可以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制发《认证企业证书》。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海关公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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