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公告[2014]35号 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企业管理处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一般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换领的时间和手续将由北京海关关企E线通平台统一发布相关通知。 二、企业经自我评估符合《信用办法》的要求,可以向企业注册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满足《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82号),并通过海关实地认证的,可以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制发《认证企业证书》。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海关公示作废。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