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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4]41号 2014年11月18日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就试验区内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是指在试验区经海关同意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以下简称“集拼仓库”)内,由仓库经营企业将由境外启运,通过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且目的地为境外的中转货物(以下简称“境外集拼货物”),根据不同目的地、航线及收货人进行拆箱作业,再与其它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以下简称“区内集拼货物”)拼装成整箱货物后转运离境的物流业务。 二、仓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集拼仓库: (一)仓库的经营企业为试验区内注册的第三方仓储企业; (二)仓库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仓库内设置专门存放境外集拼货物的独立区域; (四)仓库主要出入口、拼箱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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