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5
【发布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生效日期】:2014-11-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4]41号  2014年11月18日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就试验区内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是指在试验区经海关同意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以下简称“集拼仓库”)内,由仓库经营企业将由境外启运,通过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且目的地为境外的中转货物(以下简称“境外集拼货物”),根据不同目的地、航线及收货人进行拆箱作业,再与其它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以下简称“区内集拼货物”)拼装成整箱货物后转运离境的物流业务。

二、仓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集拼仓库:

(一)仓库的经营企业为试验区内注册的第三方仓储企业;

(二)仓库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仓库内设置专门存放境外集拼货物的独立区域;

(四)仓库主要出入口、拼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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