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3
【发布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3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3
【生效日期】:2014-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35号  2014年10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见附件1)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