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注册会计师法》修改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06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11-06
【生效日期】:2014-11-06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5-1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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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  2014年11月6日

问题一: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注册会计师法》是这五部法律之一。这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益发展,也迫切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完善。财政部一直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进程,配合国务院法制机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为适时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具体到本次修改工作,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而开展的,目的是取消不必要或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合理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换言之,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对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二: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基于前述原因,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截至2012年底,原“四大”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本土化转制工作。鉴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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