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发布日期:2014-10-3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2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生效日期】:2014-10-3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0月31日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风险提示1: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能就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作出主观或法律方面的评价。

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活动,是专家以专门知识为基础,依法发表对事实的看法,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及法律问题由司法工作人员来解决,鉴定人只能依据提供的材料并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例如,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处的事实得出结论,只能证明该笔款项收付的事实,但不能评价该笔款项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问题。又如,在形成鉴定结论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使用诸如“XX案当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当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元”等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表述。

风险提示2: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应发表推测、猜测或建议性意见。

注册会计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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