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2
【发布文号】:琼财税[2011]29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2
【生效日期】:201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财税[2011]299号  2014年10月22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向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时间之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工作;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受理及备案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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