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人才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2
【发布文号】:宁地税发[2014]8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1
【生效日期】:201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4]88号  2014年7月1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各局、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局、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才管理改革,根据市委《关于打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现印发《南京市服务人才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服务人才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优惠政策

1、对科技创业人才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3、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的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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