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272
【发布文号】:工信部产业[2014]4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9-30
【生效日期】:2014-09-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产业[2014]419号  201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推进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现就做好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淘汰目标计划制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目标计划制订工作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方案,切实做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

二、着力创新工作思路方法

各地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利用环保、能耗等标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工作机制。

(一)继续淘汰现有目录界定的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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