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46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4]7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生效日期】:201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4]76号  2014年9月16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较原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更突出的特点,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三、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

五、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

六、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应配备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八、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确定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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