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2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310
【发布文号】:银监发[2014]4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12
【生效日期】:2014-09-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4]40号  2014年9月12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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