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9-0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3
【发布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2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1号  2014年9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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