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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412号 2014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提高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以国产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发布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