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431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10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1
【生效日期】:2014-08-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105号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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