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8 来源:国务院 浏览:272
【发布文号】:国发[2014]28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8-08
【生效日期】:2014-08-08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发[2014]28号  2014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目前也面临新的挑战,去年以来经济增速持续回落,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和结构性矛盾凸显。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近期支持东北振兴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迸发发展活力。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已下放地方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同级审批”原则,依法将用地预审等相关前置审批事项下放地方负责。将列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大连长兴岛石化产业基地等相关项目核准及用地预审等前置审批委托省级政府负责。鼓励辽宁省开展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对属于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的境外并购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拓展至东北地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开展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探索老工业基地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抓紧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家级重大投资示范项目,同时,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地方重大项目。在东北地区试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等模式。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进一步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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