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441
【发布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4-06-18
【生效日期】:2014-06-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4]52号  2014年6月18日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挂牌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挂牌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半年度报告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对于预计不能在2014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公司,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4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挂牌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

对于未在2014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在2014年8月31日前挂牌的公司,若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未涵盖201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应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应及时与公司商定其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将其半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以传真形式(传真010-63889674)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如半年度报告中存在需要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应同时提出申请。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主办券商应提前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订披露时间制作挂牌公司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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