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6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生效日期】:2014-06-05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为规范契税减免政策、统一执行口径,重庆市地税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7号)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属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存量房购房人已向房管部门提交登记手续或者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以及增量房购房人已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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