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 财教[2014]16号 2014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