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0
【发布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生效日期】:2014-05-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  2014年5月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为保证四川省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要按照增值税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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