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汇发[2014]24号 2014年4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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