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7
【发布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生效日期】:201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11号  2014年4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豆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2)执行。

二、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应转出额总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上述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四、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其扣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